孩子放学之后在户外玩耍如果地点选在了马路边就可能暗藏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为此“买单”呢?
2023年11月22日17时,10岁的高小某和9岁的蒋小某在某道路边相互传递式踢足球,传球时足球失控滚到车道,与车道上林某正常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压到足球后失控摔倒,致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产生各项损失35543.92元。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这处路段的主路正在施工,非机动车道较窄,小高和小蒋正在马路边互相传球玩。本案中,高小某、蒋小某均系未成年人,徐大某、高大某系高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孙大某、蒋大某系蒋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林某系全职外卖骑手。
林某认为两名小孩是一个共同踢球的行为,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认为自己在经过事发路段的时候没有责任,不应自负责任比例。
对于林某的说法,两个孩子的家长并不认同。他们辩称,孩子们踢球的地方离非机动车道较远,两个孩子也没想到球会滚过去,并非有意为之。林某骑行时没有注意路况,这才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要承担至少50%的责任。
孩子街边踢球,绊倒路过的骑行人,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各执一词,后林某将高小某、蒋小某及他们的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165、1168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高小某、蒋小某在交通情况复杂的街边相互传递式踢球,应共同负有防范足球脱离双人控制致人损害之共同注意义务,高小某、蒋小某未尽防范义务,使球脱离双人控制后窜到车道,与车道上林某正常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压到球后失控摔倒,致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高小某、蒋小某构成共同过失侵权。
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缓慢,无违反交通规则情形,高小某、蒋小某所踢的球飞行速度较快,林某对路边突然窜出的球体不具有预见可能性,林某对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故高小某、蒋小某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高小某、蒋小某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判决由两人的监护人徐大某、高大某、孙大某、蒋大某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爱子之心,人皆有之;护子之责,法有明定。本案系未成年人(两名儿童)在车流不息的道路边踢球,致足球滚入机动车道,外卖员骑行避让不及摔倒受伤引发的纠纷。
法院依法判决两名儿童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其核心警示意义在于为广大家长敲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警钟,家长监护绝非简单“在场”,核心在于预判风险并有效干预。道路是明确的高危区域,任由孩童在此踢球,暴露出监护人对环境危险性的漠视和对孩子行为的失控。事故不仅造成无辜第三者人身损害,更让家庭面临经济赔偿。家长们须以案为鉴,警惕道路、水域等危险环境,坚决制止孩子在危险场所嬉戏玩耍,日常强化安全教育,培养孩子规则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尽到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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