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庄李、王两家前后院邻居
因为宅基地问题,
积怨已久。
去年10月份,
李某在自家房顶、
大门及两处后窗分别安置了4个摄像头,
这让王某坐卧难安,
他认为李某安装的摄像头把自家纳入了其监控范围,
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要求李某拆除,
但李某称安置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

(图文无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理认为,
李某安装的3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拆除这3个摄像头。
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侵害隐私权的活动,包括拍摄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房顶、室内后窗安置的3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李某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现李某安置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拆除自家屋顶及后窗安装的3个摄像头。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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